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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律师(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31 07:48:50
保险合同律师(精选多篇)(全文共14364字)

第一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律师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律师版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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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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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此处隐藏12338个字……任险可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但来自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评价会使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声誉一去不返。再其次,经济损失虽可部分弥补,但各种各样的刑事或行政制裁却难以避免。最后,责任保险自身机能会促使执业律师提高注意程度。律师如有不良记录,要获得保险保障是较为困难和昂贵的:确定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依照法律或约定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行使追偿权。

责任保险的实践证明,律师在投保后工作更认真、自律更严谨,因为谁也不愿在自已身上发生委托人索赔事件。

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金运作模式。国外有保险公司运作模式和保险基金运作模式两种。保险公司模式优点在于操作简单,对律师业而言没有很大的资金压力。由专业保险公司运作自身腐败的可能性较少;缺点是律师业缺乏自身积累,易受保险公司控制。保险基金模式优点恰好是可以累积极大的保险金,提高整个律师行业抗风险能力,较少受到保险市场的影响;缺点在于开始几年资金有限,赔付能力难以保证,对基金公司监督不力还易滋生腐败。

但两种模式并非相互排斥。以香港为例,大律师责任险由大律师公会强制代表其会员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而事务所律师都必须向香港律师赔偿基金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购买保险。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有类似做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应以省、直辖市级律协为单位,由律协强制代表各个律师事务所按业务收入统一到保险公司为律师购买执业责任险。这样既便于管理,使每一个律师都强制上了保险;又可通过统一管理相应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和保费的增加。同时,应由每个律师每年向律协交纳赔偿基金,积少成多,逐步取代行业外购买保险的模式。

二、 我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完善

责任险本身在我国尚未被充分理解和运用,从律师责任险推广、开发实践来看,许多地方律协和保险公司对该险的具体特征、操作方式、律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相应市场调查情况尚未取得明确认识,在这些地方律师责任险还处于开发阶段。已经推广该险种的地方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该险种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应从“大处着眼”,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律师责任险对现阶段我国律师执业的重要性和有关该险种的基本问题,摒弃投保该险种的投机心理。同时,应从“小处着手”,实实在在地解决律师责任险开发、推广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使该险种能够不断地向精致化、细密化、立体化方向发展,满足各个层次、各种各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业务的需要。

1、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职务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律师过错主要是指过失。但是过错仅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客观上就表现为未尽应尽的义务。律师作为一种专家职业,义务主要有三类:一是高度注意义务,二是忠实义务,三是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具体说来共包括七项: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但此义务履行必须与说明、建议义务相结合,因为律师是法律专家,而委托人往往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2、对委托事项详细了解的义务;3、对委托事项详细调查取证的义务;4、建议说明义务;5、法律文书的作为及证据文件的保管义务;6、保守秘密的义务;7、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根据平安公司和中保公司律师责任险条款,要求“过失”或“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才能予以赔偿。因此,执业律师在办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项业务时,只要客观上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律师是故意所为,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均应列入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对故意违反律师义务造成的赔偿责任,我国律师责任险尚未将其列为保险标的,但责任险并非绝对排斥故意行为。国外律师责任险通常以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方式,对故意损害赔偿进行承保。我国律师责任险尚处于起步阶段,暂不宜包括律师故意损害赔偿。

2、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在美国,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制或期内索赔制承保方式。我国律师责任险基本上采取期内索赔方式。它是指委托人只要是首次在保险期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而不管损害发生在保险期内还是追溯期内。而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期满后才发现并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比较事故发生制而言,期内索赔制相对地解决了律师责任风险遗留问题,同时也降低了纯粹的索赔发生制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是比较适合律师责任险起步阶段的。

3、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问题。中保公司律师责任险条款赋予了保险人享有与普通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代位求偿权,并在对责任律师的代位追偿权受到妨碍时,可以拒绝赔偿及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条款违背了律师责任险的本来目的。因为责任承保的就是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而不是一般财产险中的事故或自然灾害。这种条款对执业律师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赔偿仅仅是暂时代为支付,并且在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过程中,律师对委托人的抗辩权实际上已经丧失,在某种情况下所支付的赔偿可能会更高。国外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大多规定,只有在超额赔偿、保险单失去效力、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等特殊情况下,保险人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对于此种条款应当予以限制。

4、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问题。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因律师业风险较大,律师责任险保险费率很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该费率目前不宜过高。可实行压年计费制,由基本保费加浮动保费构成,基本保费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如1?3%),前几年(如十年)只交纳基本保费,浮动保费则根据前几年保险公司赔偿支出总额与保险费比例对基本保费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由于律师责任险一般都是由律协统一投保,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可以要求责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更大比例或更大数额保险费。此外,平安公司和中保公司规定了6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个案赔偿限额,但现在律师处理的经济纠纷中许多标的都已超过此数,故应设有针对某一单独业务或单一标的的大宗律师业务责任保险种类。

5、保险人责任免除问题。平安和中保公司律师责任险条款都规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事由。从国外律师责任险保单来看,免责事由还包括:1、被保险人依照合同而承担的任何数额违约金责任,产生于任何明示保证的赔偿责任,因任何不动产测量和评估报告而引起的索赔。2、对因关联关系引起的责任,如对被保险律师事务所有控制权的所或分所提出来的任何索赔,或者控制该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董事会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索赔是独立第三人提出的,则不在此限。

6、申请赔偿的程序。赔偿程序应充分体现多方参与和充分协商原则。北京律协与平安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理赔处理方法比较全面细致,值得借鉴。首先,责任律师事务所在知晓保险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和律协,经保险公司初步审查明显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如初步判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律协、律师事务所、平安保险公司三方本着与消费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方法。再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处理意见与索赔方谈判,对确实不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对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赔案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律师事务所赔偿,然后书面通知律协,10万元以上的赔偿支付应在律协参与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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