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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时间:2025-01-21 07:11:47
公司章程(全文共9538字)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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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此处隐藏4989个字……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

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

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4年3月15日

第五篇:公司章程

吉林省龙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2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着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开展日常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为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度重要的规定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吉林省龙豪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阳光大厦507室,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燃气室内外管道安装(燃气表安装、燃气调压室的安装、总储存容积500㎡及以下液化气储罐、厂站安装);自来水室内外管道安装;热力管道室内外安装;排水管道安装。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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