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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证明

时间:2024-10-20 18:48:52
法院实习证明(全文共16170字)

第一篇:2014法院实习证明范本

xx 年 7月16 日 天气:阴

确切的说,这是在海淀法院实习的第一天,一切都那么新鲜并且充满吸引力。因为前两天在民一庭出现了当事人割腕的事情,所以进入海淀法院的安检程序非常严格,液体,mp3等都不允许带入法院。上午的任务的是旁听庭审,主审的是xx法官,是一件继承的案件,关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但是由于原告方没法提供民政局开出的抚恤金具体数额的证明,所以案子只好搁置,没法继续审理。不过这一次我看到了很多案件在实际生活中的处理方式,不是每件案件都像课本上学到的由那么严格的程序来审理,法官的调节作业也是很大的。

中午在法庭的椅子上睡觉,想起当年聊城实习的时候连审判长的椅子都不让坐,现在想想差距实在好大啊!!!

下午的任务主要是整理卷宗,原来觉得书记员这个位置在整个法院里实在是不起眼,后来才意识到其实书记员的工作对法院整体工作还是很重要的,而且整理案卷这个活看着不起眼其实学问很多的,比如怎么写案卷目录,怎么写备考表,如何装订案卷,这都是需要从头学起的。时间在学习中变的格外的快,就这样忙碌的一天过去了,好好休整,迎接下一天的到来

xx 年7 月19 日 天气:阴

这是正式实习的第二天,为了熟悉法院的环境,xx让我们先去听听审,感受一下气氛。我跟小鱼和阿迪分开了,我们听审的时候她们在干活。上午听的案子是一个房地产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出席的除了审判长高亚利,书记员李雪静,另外还有两名来自社会的陪审员。原告李洁馨,被告为北京嘉海房地产公司。在由审判长告知完原被告权利义务之后,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之后由原告陈述事实与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五项:1、自xx年1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赔偿万分之 3.8的损失;2、由被告承担缴纳的测绘费用;3、质量检测费由被告缴纳;4、限期被告整改房屋空气环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xx年12月31日,但是开发商至今仍未交房,同时,合同中对空气质量有明确约定,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是被告无法出示相关文件。在 xx年4月23日和4月24日,原告曾经到达所约定的房屋,但仍为施工现场,并未完工,原告可以提供视频资料为证。

被告答辩,由于奥运会和金融危机的影响,被告不得不延期交房,所以被告同意自xx年5月29日-7月7日支付万分之二的损失赔偿;同时,空气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不应拒不收房,房屋经过检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之后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调解的余地,因此法官宣布审理结束,请当事人看过开庭笔录后确认签字。

由于原告方律师同时又代理了买受者郭雨齐,因此高法官宣布继续审理原告郭雨齐与被告北京嘉海房地产公司的案子。这两起案件大部分内容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延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过大,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雨齐已经收房,并将房屋出租。所以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时,由于承租人不同意将屋内东西搬出,因此无法鉴定空气质量。该案件的其余部分与上一案件相似,请求开放商的赔偿。高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和议审理,之后宣判。

xx年7月20日 天气:晴

今天一上来的工作中最大的收获是学习如何打开庭笔录,我曾经一直以为开庭笔录是在开庭的过程中现场制作的,经过这次的学习我才知道开庭笔录其实是有模板,并且大部分是之前都已经做好的。在我实习的民一庭,开庭笔录模板通过对案件的分类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再往下是通过合同,离婚,劳动争议等状况继续细分的。按照模板,和原被告事先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就可以将开庭笔录的大框架整理出来,等到实际开庭时,再由书记员现场核实再做修改,修改主要针对当事人没有交的当事人信息,有时还包括没有交的答辩状等等。书记员的工作真的不容易,几乎当事人说的每一个字都要记录下来。

xx 年 7月 21日 天气:晴

这是我们第四天的实习,把昨天打开庭笔录的工作收尾之后,我开始学习怎样细致的整理卷宗,主要工作就是编页,写卷宗目录,案件复查表,备考表。我觉得这一天是实习最累的一天了,因为xx要求很是严格,所以一点错误都不能有。刚开始我忘记了背面也需要编页,所以导致往后的20多页的页码都需要重新编排,很麻烦,需要用胶条或者小刀把原先的弄掉,重新编,这真是个耐性活。之后可是长了记性,再编页的时候小心翼翼,一遍一遍的复查才敢写上确切的页数。基本上这一天都在干这个,除了几个完全需要重新填的表,还有一些例如起诉状上的日期,海民初字号没写的,以及审判员书记员的章没盖的,xx都要求我们细心盖好。因为不知道一份卷里面可能会缺什么,所以今天的工作很是费神,需要细心再细心,一天下来我们都很累。还有一件事就是今天我打出了第一批电话,首先是给一个律师确认他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另一些就是通知原被告来法庭拿判决书。一天的实习结束了,收获还是很大的。

xx 年 7月 22日 天气:雷阵雨转多云

这是在法院实习的第五天,上午由于xx很忙,所以我们没有太多的任务,主要就是一个跟嘉海房地产的很多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需要重新录入开庭笔录,整理完这几份嘉海系列之后,xx教我们如何整理卷宗里的民事判决书,粘三份订两份,还有除了留一份原件剩下的应该全部盖章,而且法院要求是简易程序的判决留一份归档,普通程序的判决留两份。中午休息之后,下午我们很忙。分配到我手里的活主要是继续上午的开庭笔录,打完之后我留在了法庭。下午有几个案子的当事人来交换证据,xx让我留下学习,他挨个接待当事人,顺便让我跑腿做一些杂事。现在我知道了其实庭外调节对于大多数明事理的当事人而言是非常有用的,法官和书记员在中间分别对原告和被告做一些调节和协调,促成他们达成合意,很多案件就和解解决问题了。

xx年7月23日,天气:晴

今天对于如何交换证据,安排人民陪审员,怎样联系人民陪审员,以及在开庭时如果陪审员没来时如何临时调取陪审员,这些工作我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原来在学民事诉讼法的时候一直没有深刻的理解,或者仅仅是生硬的记忆。而现在,实际开始联系和安排这些的时候,才有了更加深刻的印象,根本无需再去背诵。因为中级法院要求对案件有更精确的判断,所以中级法院的陪审员全部要求是审判员组成。这就使得只有基层法院才存在人民陪审员,只有基层法院才有人民陪审员名单,这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也是有条件的,在他们担任陪审员的过程中其工作单位也是要发给其工资的,而基层在中级法院需要人民陪审员时,再从基层法院调配。剩下的整个下午除了打了两份开庭笔录外大部分时间都在看xx做交换证据,撤诉案件退受理费的活。一天过的很快,很辛苦。

xx 年7 月26日 天气:晴

这是在法院实习的第七天,跟书记员和法官已经越来越熟络了,实习环境也就相对轻松了很多。上午的时候还是继续打开庭笔录,xx过来交给我说,现在对工作了解了 ……此处隐藏11630个字……长作出客观的判断,而且有的情况下甚至连汇报都免了,直接由院长批示,这种做法明显很不公正。在目前普遍追求办案效率的背景之下,为了保证有足够的结案率支持法院的工作报获得通过,法官难免不会形成一种选择性执行案件的态度,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或设法中止个别占用司法资源较多的“骨头案”、“钉子案”,而这种做法也不违背程序,可以使法官免于错案追究责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另一个表现是反映在执行通知书上,一般而言,民事判决书对义务履行期限已有明确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执行通知对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期限却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样造成的后果是让当事人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意义不大,而真正具有决定权的是执行法官。这种结果不仅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削减了当事人对执行的信服度。而且法律仅规定“由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活动”,可见执行监督力量的单一并没有能够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得到有力的限制,从而使信访案件日益增多。

二、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另一方面给我印象深刻的是执行制度与现实操作之间的脱节。很多的案件在当初设置的目的是很好的,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只能作为一种形式而存在。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譬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底97条规定“对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即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之急需。然而法院在审结民事案件的实践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对先予执行措施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他们根本不知道要去申请或如何去申请。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怕麻烦,而且怕受到错案责任追究,不愿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因为采取该措施涉及到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采取先予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有时案

件承办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财产都没有结果。因此,即使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措施,案件承办人也不愿去启动该程序。再比如在执行理论上经常会看到“限制消费”这个词,即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随时进行监督,防止其进行一些不合常理的高消费活动以避免其刻意逃避履行义务而陷入的履行不能。但是问题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根本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活动进行随时的监督。另外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从逾期之日起双倍计算利息,但很大一部分地区却可能基于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不是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利息的。由此可见,很多的制度主要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的,并没有从具体的现实情况出发或者说没有考虑到该制度能否生存的社会环境,显得过于理想化,也缺乏了实践操作性。如果说制度只能作为一种形式给别人观看而没有现实意义的话,那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三、现状问题

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象反映最为激烈的是执行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最令法院头疼的却是“执行难”。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涉及的执行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因此,民事执行工作除了是法院的本职工作以外,同时也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因此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和协助。然而,从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的现状来看却不见得很理想。一方面,在社会诚信体系严重缺失的背景下,很多的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履行义务,要么逃之夭夭;要么刻意隐瞒、转移财产,致使执行陷入僵局,被迫中止。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诉讼活动有着逆反心理和抵抗情绪,同时也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或不敢进行协助,要么拒绝担当见证人或拒绝提供有关线索证据,要么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而由于法院对此无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强制力,其配合协助完全取决于其自愿的程度,对拒不配合的法院也无权干涉。还有就是各种外来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的干涉。在实践中,虽然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际上却由于缺乏强大的威慑力,以致和普通债权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和法院抗衡,法院对此不占有任何优势。因此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局面,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也动不了。再加上从我国执行环境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地突出,而且一个案件转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一般对被执行人的情况知之甚少,一个案件往往多次空跑,白跑,执

行的效率并不高。鉴于造成执行难的因素的多方面,我认为要真正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转换思路,建立起强制执行的威慑机制,与其运用强制力向被执行人“虎口夺肉”还不如运用威慑力迫使其自动履行,还有什么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更能解决执行难呢?最能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最能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试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皮之不存”各种保护主义的毛将焉附呢?换角度讲,威慑机制的设立也将有助于刺激社会各方参与诉讼与协助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建立起执行的协助网络,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利用信息优势,及时收集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债权债务,社会人际关系以及当地民情、风俗等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预防执行过程中因不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而发生的冲突,还可以要求他们协助完成一些事务性工作,如协助送达通知书,张贴执行公告,说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预防暴力抗法等,减少执行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执行效率。而且也可以从新的角度增加执行活动的监督力量。因为社会成员通过参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执行人员纠正不正当的执行行为。相反,人民法院也可以经常地,直接地倾听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呼声,有利于改进工作思路和作风,还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以案释法,以案宣法,使执行结果更易于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最大的收获并不是学到了多少知识,而是这种具体的操作所带给我的启发,让我清楚的知道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还让我知道作为一名法官其实并不容易,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执行人员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不仅要求执行员具备作为一名普通法官的最起码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人生阅历以及敏锐的观察能力。因为在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都必须查阅大量的案卷材料以便发现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方面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完备以及证明力如何;案件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这就要求执行员必须对案件情况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比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并具有将理论与现实相联系的能力,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这种各方面的能力都必须具备的高要求也让我清楚地意识到了自己究竟缺少了什么。我想,在我即将面临着毕业走进社会,不知道自己该那什么去迎接外面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而不断地彷徨的时候,实习无疑是给了我一个过渡及适应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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