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晋中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案,制定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校所有教职工
二、考核原则
1、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2、客观公正,简易变行
三、考核内容
教师:师德(含职工)5%,考勤20%,教案5%,作业5%,教研教改10%,教学成绩40%,工作量15%
四、具体发放办法
1、为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在学校管理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超工作量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学校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抽取一定数额对以上人员进行奖励。
2、教职工绩效工资每学期浮动5个月,全年浮动10个月,剩余两月及第13个月的工资按本人职称工资进行发放。
3、依据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分块分等次按比例发放(除工作量外),一类占20%,二类占60%,三类占20%,各类等次上下浮动为15%。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发绩效工资。
4、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数为教师绩效工资平均数的95%。
5、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根据学校岗位责任制考核结果,公示一周后造册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发放。
五、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党员代表组成。
2、考核领导组成员具体制定、修改、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方案经教代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考核领导组对考核方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于解决。
六、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4、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5、其它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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