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课讲稿
今天我们来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首先,第一部分《条例》制订的背景及意义。
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建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党内法规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认真贯党中央部署要求,在坚持党要管党、推进全面从严治觉上积累了重要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许多内容亟须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要求和新时代党的路线;充分吸收近年来机关党的工作的理论、实践相关制度创新成果。
修订的意义在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
(7.9讲话加)
第二部分《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
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作用、党组(党委)领导责任等规定具体化,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相衔接。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党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要求,聚焦解决机关党的建设“灯下黑”等问题,提出管用措施,加强制度保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四是深入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力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
第三部分,一起学习《条例》主要内容。
一共分为9章4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订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第二章“组织设置”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领导体制等。第三章至第八章规定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党的政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内民主和监督、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领导和保障等作出规定。第九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有所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和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等要求写入《条例》,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5个方面的原则。二是适当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修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人选条件以及机关纪委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充实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职责。三是突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要求。四是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上,要求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引导机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要求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增加机关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的内容。六是在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要求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机关干部的重要平台,保证党务工作力量,注重调动机关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七是在领导和保障上,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厘清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等的责任分工,规定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程序,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如何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的重要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全篇,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要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增写“党的政治建设”专章,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深化理论武装,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其他章节,将党的政治建设要求融入其中,体现在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监督、领导保障等方面,一体推动抓好落实。
《条例》在加强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作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有750多万名党员,是我们党执政队伍中的中坚力量。《条例》坚持抓在经常、严在日常,对党员教育管理、关心关爱党员、发挥党员作用、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着力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服务。一是加强党员教育,要求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党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求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特别是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三是关心关爱党员,要求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四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激励党员干部建功立业。五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发展质量。
《条例》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条例》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的具体要求。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推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工作目标上,要求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监督方法上,要求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等,深入了解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 ……此处隐藏20219个字……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关系。第一句话“机关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这里面的“各级党委”,指的就是其后一句提到的“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单位党组(党委)”。第二句话,对两个有管理权限的同级和上级党组织各自的领导方式进行了区分。党的工作机关委员会,简称机关工委。一般来说,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会分别设立机关工委。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工委。显然,机关工委并不专指某一个单位的机关,而是对应N个单位的机关,所以说,它是统一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就是该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上级组织,接受的是具体的领导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具体领导,实现了“面”与“点”的结合。
第三十四条解读:
在上一条我们了解到,机关党建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那么,统一领导到底怎么领导?本条给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宏观地来说,是“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请注意,指导督促的、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不是各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而是各单位党组(党委)。这说明,各单位党组(党委)既要落实本单位整体的党建主体责任,也要落实本单位机关的党建主体责任。
再看第二段。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工委。也是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的,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工委是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解读: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刚刚发布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当然,该规定的党委(党组)=地方党委+党组(党委)(对此公式的详细解释,参见我们解读的本规定)。也就是说,党组(党委)是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从第一句话中可以看出,机关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的。接下来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分别讲了党组(党委)和党组(党委)成员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方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主要内容。其中——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方面是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第二方面要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第三方面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解读:
本条谈的是两种“非主流”情况,虽然不普遍,但是也并不少见。一种是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另一种是归口领导或管理的单位。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说白了就是虽然是本单位下属的子单位,但因为不在一个城市等等多方面原因,该子单位的党组织关系由地方某机构党委来管理。这种情况下,本单位党组(党委)要做的,是加强与其所在地党委的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简单说,归口领导或管理是一种领导或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业、系统分工原则,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实际上就是按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领导和管理。举个例子,比如文教口、政法口、农业口、外事口、党群口、统战口,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单位的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是“加强监督指导”,“监督指导”是着力点。
第三十七条解读:
第三十七条理清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前两段梳理了两大类工作——对于换届选举等等工作,程序是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对于预备党员审批及转正等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机关党委可以直接讨论决定;而是对于(不设机关党委情况下的)机关党总支、支部,程序上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机关工委审批。
第三段中关于处分党员的程序要相对复杂一些。首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什么是干部管理权限呢?简单说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用大白话说,就是谁有权培养、提拔、处分本单位的干部,谁就有干部管理权限。第三段同时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相应要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解读:
本章最后这三条,理解起来相对简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分别强调了党建考核、述职中要有机关党建的内容。在形式上,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工作汇报,机关工委书记每年向同级党委述职,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等等。第四十条说的是经费保障问题。党费算是财政资金吗?从2017年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可以很轻松地找到答案,该办法中有一句话“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和党费是两个概念。还有《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这和第四十条的最后一句话完全一致。
1.党费就是党费,不同于财政资金,也不同于党员教育经费。
2.用于党组织活动的财政资金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3.党员教育经费也要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4.党员教育经费不够时,用党费来补充。
5.使用财政资金的党组织活动,也包括部分党员教育内
容。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解读: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即“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包括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第四部分,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具体部署。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机关治理效能。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解读,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好机关党的工作的本领。
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专题研讨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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